壓力設備指令2014/68 / EU
1、壓力設備指令:
歐洲議會(huì )和理事會(huì )2014年5月15日關(guān)于統一成員國有關(guān)在壓力設備市場(chǎng)上銷(xiāo)售的法律的2014/68 / EU指令。
2、壓力設備指令97/23 / EC的作用:
a、是保證歐盟內固定壓力設備的自由循環(huán),同時(shí)確保高度安全。
b、根據指令的共同體制度,壓力設備和組件超過(guò)規定的壓力和/或容積閾值必須:安全,滿(mǎn)足設計,制造和測試的基本安全要求,滿(mǎn)足適當的合格評定程序; 并帶有CE標志和其他信息。
c、低于規定壓力/體積閾值的壓力設備和組件必須:安全,按照成員國的合理工程實(shí)踐設計和制造,并帶有指定的標記(但不包括CE標記)。
3、壓力設備指令2014/68 / EU涵蓋哪些產(chǎn)品?
a、指令適用于壓力設備和組件的設計,制造和合格評定,大允許壓力PS大于0.5 bar。
b、就本指令而言,“壓力設備”定義為容器,管道,安全附件和壓力附件。在適用的情況下,壓力設備包括連接到加壓部件的元件,例如法蘭,噴嘴,聯(lián)軸器,支架,吊耳等。
4、壓力設備指令2014/68 / EU未涵蓋哪些產(chǎn)品?
壓力設備指令有很多豁免。請參閱第1條第3款,了解哪些壓力設備被排除在指令之外。
5、如何遵守壓力設備指令2014/68 / EU:
根據指令附錄II中的危險等級,指令范圍內的壓力設備按不同類(lèi)別(范圍從I到IV)分類(lèi);對于II類(lèi)或更高級別的設備,公告機構的參與是強制性的。
因此,僅對于I類(lèi)產(chǎn)品,制造商執行合格評定并以其自身的方式記錄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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