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磁兼容(EMC)
一、什么是電磁兼容(EMC)?
電磁兼容指令:
除了針對機械之危險,歐盟制定了89/392機械指令外:為了調合歐洲聯盟各會員國有關電磁干擾的容許水準,歐盟理事會于1989年5月3日公布了各會員國間關于電磁兼容性相關法律之調合—電磁兼容指令(ElectromagneticCompatibilityDirective,89/336EEC,簡稱EMC指令),其后經92/31/EEC,93/68/EEC二次修訂。
二、電磁兼容性并非指電與磁之間的兼容,電與磁是不可分割,相互共存的一種物理現象、物理環境,國際電工委員會(IEC)對EMC的定義是:指在不損害信號所含信息的條件下,信號和干擾能夠共存,研究電磁兼容的目的是為了保證電器組件或裝置在電磁環境中能夠具有正常工作的能力,以及研究電磁波對社會生產活動和人體健康造成危害的機理和預防措施。
1、是指設備或系統在其電磁環境中符合要求運行并不對其環境中的任何設備產生無法忍受的電磁干擾的能力,因此,電磁兼容EMC包括兩個方面的要求:
(1)一方面是指設備在正常運行過程中對所在環境產生的電磁干擾不能超過一定的限值;
(2)另一方面是指器具對所在環境中存在的電磁干擾具有一定程度的抗擾度,即電磁敏感性。
三、何謂電磁兼容性(EMC)?
1、在說明符合EMC指令的流程前,先將EMC定義如下:
一個設備或裝置與其它裝置同時操作時,不會因為電磁干擾問題而影響正常工作之能力。
2、EMI(ElectromagneticInterference)/電磁干擾:
一個設備或裝置在操作過程中有不利功能的訊號出現,此訊號是不想要且沒意義的,它可能來自外界亦可能來自自己。
3、電磁干擾又可分為二個方向考慮:
(1)CE(ConductedEmission):傳導放射性;
(2)RE(RadiatedEmission):輻射放射性;
(3)EMS(ElectromagneticSusceptibility)/電磁耐受性;
一個設備或裝置在操作過程中不受周遭電磁環境影響的能力。
4、電磁耐受性又可分為二個方向考慮:
(1)CE(ConductedSusceptibility):傳導放射性
(2)RE(RadiatedSusceptibility):輻射放射性
三、電磁兼容CE認證EMC指令涉及的產品
所有各種電動和電子器具或系統,以及含有電動和(或)電子組件的設備和裝置。這些器具、裝置或設備容易產生電磁擾動或其性能容易受到此類電磁擾動的影響。這個定義的范圍相當寬,從理論上講,它包括了從電磁驅動的玩具到大型的工業設備在內的所有設備器具。在該指令的所列的產品類別進一步確定了上述一般定義的具體范圍:
(1)家用無線電和電視接收機(HouseholdWirelessandTVB);
(2)移動式無線電設備(MobileRadioEquipment);
(3)醫療和科學設備(MedicalandScienceEquipment);
(4)家用電器和家用電子設備(HouseholdEquipment);
(5)無線電廣播和電視發射設備(R&TTE);
(6)工業制造設備(IndustrialEquipment);
(7)移動式無線電通訊和商業無線電話設備(MobileWirelessEquipment);
(8)信息技術設備(ITE);
(9)通訊網絡設備和儀器(CommunicationEquipment);
(10)一般燈具和熒光燈具(Lighting);